(2016)渝0115民初6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魏春渝与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渝,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尚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589号原告:魏春渝,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特别授权),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川(特别授权),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701L。法定代表人:彭永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超,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女,公司员工。第三人:重庆尚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91号1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40999624。法定代表人:邹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渝诉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尚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春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春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魏春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