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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迎华与尤正华、陈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迎华,尤正华,陈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孙迎华。被执行人尤正华。被执行人陈华珍。孙迎华与尤正华、陈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尤正华、陈华珍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孙迎华借款916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返还代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961元、公告费600元。2016年4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除了本院正在另案处置、变现的被执行人尤正华的房产外在我院辖区内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记录。2016年9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在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至今未能得到申请人之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尤正华、陈华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孙迎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孙广明审判员  章书平审判员  尤方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