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90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907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邱小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邱小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070号之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继伟,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小敏,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邱小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8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霆代理审判员 吴文娟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