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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华良芬诉高安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良芬,高安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028号原告:华良芬,女,1950年7月10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鑫,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安凤,女,1952年12月9日生,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良芬诉被告高安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良芬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良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良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华良芬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曙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