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华良芬诉高安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良芬,高安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028号原告:华良芬,女,1950年7月10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鑫,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安凤,女,1952年12月9日生,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良芬诉被告高安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良芬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良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良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华良芬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曙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