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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姜明忠与王丽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明忠,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姜明忠,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明忠与被执行人王丽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姜明忠于2016年5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王丽娟给付分割款200000.00元,每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至付清为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丽娟现不知去向,故姜明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圣智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