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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尹长林与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志义、张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长林,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志义,张玉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998号原告:尹长林,男,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管威,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连春,负责人。第三人:李志义,男,汉族,住通化县。第三人:张玉龙,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长林诉被告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志义、张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长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志义、张玉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长林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长林撤回对被告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志义、张玉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奕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