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特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宁乡县小脚丫儿童乐园因与李爱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乡县小脚丫儿童乐园,李爱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特136号申请人宁乡县小脚丫儿童乐园,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宁乡县。经营者江观平。被申请人李爱辉。委托代理人潘灿辉。申请人宁乡县小脚丫儿童乐园(以下简称小脚丫乐园)因与被申请人李爱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6)22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小脚丫乐园申请称:小脚丫乐园解除与李爱辉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违法,理由如下:第一、李爱辉入职签订了一份《小天使儿童乐园上班守则》,守则明确规定遵守上班纪律,不离岗、空岗、串岗,上班不得玩手机,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而李爱辉上班期间工作态度及其不端正,频繁地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几乎每天都有无数次玩手机的记录,因此屡次遭到顾客及同事的投诉。通过视频资料核实,李爱辉上班期间确定频繁地玩手机。但鉴于李爱辉是由本店负责人介绍而来,碍于面子,小脚丫乐园并没有第一时间辞退李爱辉,而是就此事与李爱辉多次电话或当面沟通给予警告,劝其改正,但李爱辉没有改正。第二、李爱辉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找同事打卡,违反了小脚丫乐园的守则。综上,儿童乐园是一个特殊行业,安全极为重要,出于对小朋友的安全着想,李爱辉在多次警告未果的情况下,小脚丫乐园只能依法辞退李爱辉。小脚丫乐园辞退李爱辉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宁劳人仲案字(2016)228号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李爱辉答辩称:李爱辉的加班工资等各项损失应得到支持,但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故同意撤销仲裁裁决。为支持其申请事项,小脚丫乐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小天使儿童乐园上班守则》,拟证明小脚丫乐园的规章制度;证据2:入场须知,拟证明小脚丫乐园所从事行业的特殊性;证据3:证明,拟证明李爱辉的试用期;证据4:考勤表,拟证明李爱辉违反了小脚丫乐园的纪律;证据5:照片,拟证明李爱辉违反了小脚丫乐园的纪律;证据6:说明,拟证明李爱辉进入小脚丫乐园上班时,小脚丫乐园已将上班要求告知了李爱辉;证据7:工资表,拟证明李爱辉的工资构成;证据8:(仲裁委员会的)宁劳人仲案字(2016)228号裁决书,拟证明小脚丫乐园与李爱辉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小脚丫乐园提交的证据,李爱辉质证如下: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两份证据均是2016年4月份签订的,不是入职时签订的。证据3的证明人是小脚丫乐园的员工,李爱辉入职时没有试用期。证据4不是原始的,有修改的痕迹,根据该证据,李爱辉每个月上班的时间超过了28天,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证据5,小脚丫乐园自己建有微信群,微信联系是存在的,不否认存在违纪情况,工作性质也是这样,但小脚丫乐园有夸大,且证据5涉及到的投诉是针对谁、具体时间没有不清楚。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李爱辉的工资构成包含提成部分。证据7不属实。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小脚丫乐园与李爱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经审查,本院对小脚丫乐园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证据2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系考勤表,小脚丫乐园未提供原始的考勤记录,无法核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5的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结合李爱辉的质证意见,该证据能证明李爱琴存在违反《小天使儿童乐园上班守则》的情形。证据6系复印件,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李爱辉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系小脚丫乐园单方制作,没有李爱辉和小脚丫乐园的签字盖章,李爱辉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李爱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李爱辉与小脚丫乐园发生纠纷后,以小脚丫乐园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小脚丫乐园支付:1.未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346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38元;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发部分630元;4.2016年4月、5月份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2329元;5.缴纳社保或支付现金4136元;6.赔偿因拖欠工资等损失2038元。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小天使儿童乐园员工协议及管理守则》、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月1日李爱辉到小脚丫乐园担任营业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员工协议及管理守则。双方约定第一个月的工资为1500元,从第二个月起每个月的工资为1700元加提成。2016年5月2日,小脚丫乐园电话通知李爱辉因“与团队不和”不要再上班,李爱辉离职。小脚丫乐园没有支付李爱辉4月、5月的工资。李爱辉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2038元/月。2016年6月2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一、小脚丫乐园支付李爱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38元;二、小脚丫乐园支付李爱辉2016年4月、5月工资2600.2元;三、驳回李爱辉的其他请求。小脚丫乐园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李爱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现已过起诉期限。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小脚丫乐园以“李爱辉违反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小脚丫乐园解除与李爱辉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而小脚丫乐园实际以李爱辉“与团队不和”为由解除与李爱辉的劳动关系,但小脚丫乐园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李爱辉与团队不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故小脚丫乐园申请撤销湖南省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6)228号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小脚丫乐园向本院申请撤销湖南省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6)228号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乡县小脚丫儿童乐园要求撤销湖南省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6)228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宁乡县小脚丫儿童乐园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 李维潇代理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璐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