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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 定 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军,阜康市赛福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02执596号申请人:王太军,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现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阜康市赛福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太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康市赛福特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阜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阜劳人仲字(2016)1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5500元,未付执行标的10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阜劳人仲字(2016)1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冯相逢代理审判员艾尼瓦尔代理审判员阿尔曼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阿依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