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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573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秋香人民陪审员  秦玉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卓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