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彬与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饶玉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饶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9民初930号申请人:李彬,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庆,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丰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680878B。法定代表人:饶玉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饶玉喜,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申请人李彬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饶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彬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或饶玉喜在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2,3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彬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或饶玉喜在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2,3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