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伟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591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雄杰,该社职员。被告宋伟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