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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西热桑布非法捕猎、杀害珍贵、病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热桑布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2422刑初2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西热桑布,男,藏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于西藏嘉黎县。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1月24日,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5月3日被西藏嘉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1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西热桑布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嘉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觉旦达、克珠曲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西热桑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6日,被告人西热桑布以捕猎獐子为目的,在西藏嘉黎县荣多乡10村境内果曾山上放置了29个钢丝圈,最终导致一只母獐子被钢丝圈套死。经鉴定,该獐子尸体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西热桑布以捕杀獐子为目的,在山上放置钢丝圈,造成一只母獐子被钢丝圈套死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西热桑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24日被西藏嘉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曾因偷挖虫草,于2014年5月22日被西藏嘉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西热桑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西热桑布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西热桑布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因家境困难捕杀獐子且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改过自新,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被告人西热桑布以捕猎獐子为目的,在西藏嘉黎县荣多乡10村境内的果曾山(以下简称果曾山)上放置了钢丝圈,2016年1月13日8时左右,达某、旦某、多某三名护林员在果曾山上巡山时发现一只母獐子被钢丝圈套死,后达某等人把獐子尸体抬到西藏嘉黎县绒多乡10村村文化室交于次某某某;2016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西热桑布到果曾山上查看有无套到獐子时,发现被告人西热桑布放置钢丝圈不见,并发现放置钢丝的地方留有很多獐子毛;最终被告人西热桑布放置的钢丝圈导致一只母獐子套死。经鉴定,该獐子尸体属国家级保护动物马麝。另查明,被告人西热桑布曾因殴打他人及偷窃虫草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西藏嘉黎县森林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13日20时49分,嘉黎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西藏嘉黎县公安局绒多乡派出所电话报案后,2016年1月14日,西藏嘉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赶赴现场对该案进行了侦查。二、西藏嘉黎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1份及照片6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现场方位。三、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区林规院司鉴中心[2016]藏林司鉴字第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资格证证实,涉案动物(獐子)属国家级保护动物马麝,折算成经济价值约为7500元。四、西藏嘉黎县森林公安局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西热桑布被西藏嘉黎县森林公安局抓捕。五、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1、证人证言(1)证人达某、旦某、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3日,达某、旦某、多某三人在果曾山上巡山时发现一只母獐子被钢丝圈套死,并在尸体附近发现钢丝圈(一种较粗、一种较细),后獐子尸体和钢丝圈抬到西藏嘉黎县绒多乡10村村文化室交于次某某某。(2)证人次某某某的证言证实,达某、旦某、多某三人把涉案獐子尸体及钢丝圈交到次某某某。2、证人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1)指认笔录3份及照片3张证实,证人达某、旦某、多某分别指认出本案涉案獐子找到的地点为果曾山北面从东向西343米处向山顶方向直线距离834米处。(2)辨认笔录3份及照片9张证实,证人达某、旦某、多某分别辨认出本案作案工具钢丝圈。六、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1、被告人西热桑布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西热桑布为了捕杀獐子从家里拿了钢丝圈,放置在果曾山上,2016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西热桑布到果曾山上查看有无套到獐子时,发现放置的钢丝圈不见且放置钢丝的地方留有很多獐子毛;放置的钢丝圈有两种类(一种较细、一种较粗)银白色且长度两公尺左右;被告人西热桑布曾因殴打他人及偷盗虫草受过两次行政处罚。2、指认笔录1份及照片6张证实,被告人西热桑布指认出在果曾山上放置钢丝圈的六处地点,其中一处为本案涉案獐子找到的地点(果曾山北面从东向西343米处向山顶方向直线距离834米处)。3、辨认笔录1份及照片3张证实,被告人西热桑布辨认出本案的作案工具。七、提取笔录提取笔录1份及照片3张证实,在西藏嘉黎县荣多乡10村村文化室次某某某手中提取涉案獐子尸体及钢丝圈。八、物证钢丝圈28个、獐子尸体一具证实,被告人西热桑布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捕杀的一只獐子。九、证明本案的其他证据1、西藏嘉黎县森林公安局的情况说明1份证实,公安预审卷中存在一人多名的现象及一地多名现象。2、嘉公(治)决字[2013]07号、嘉公(治)决字[2014]16号西藏嘉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西热桑布曾因殴打他人及偷窃虫草受过两次行政处罚。3、被告人西热桑布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西热桑布已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及基本信息。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5份、户籍证明信3份证实,证人及见证人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西热桑布明知獐子为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杀害一只国家级保护动物马麝,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西热桑布社会表现较差,量刑时本院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西热桑布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钢丝圈28个、赃物獐子(马麝)尸体一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美  措审 判 员 赤来罗布代理审判员 次仁央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索朗巴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