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章秀与马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章秀,马秀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4298号原告:何章秀,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马秀菊,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訾丙林,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章秀与被告马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章秀、被告马秀菊委托诉讼代理人訾丙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章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5月26日欠我现金3万元,经我多次催要未还,特提起诉讼。被告马秀菊辩称,钱是案外人张春梅和崔长勇用的,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6日,被告马秀菊由被告张春梅、崔长勇担保向原告何章秀借款3万元,并书具借条一份,被告马秀菊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张春梅、崔长勇在担保人处签字。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三个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何章秀的起诉和被告马秀菊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何章秀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原被告认可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告马秀菊认为原告何章秀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何章秀称其多次向被告马秀菊催要借款,并提交通话记录一份,从其本人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原告何章秀自2016年4月开始多被告马秀菊多次互有通话,应认定原告何章秀多次向马秀菊主张权利,结合本案原告何章秀的身份,其作为农村妇女并不精通法律,让其严格遵守两年的诉讼时效显失公平。故本院对被告马秀菊的该抗辩不予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告何章秀提交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对原告何章秀要求被告马秀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秀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章秀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