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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群艳与刘平群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艳,刘平群,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州街道办事处顺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380号原告李群艳,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平群,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州街道办事处顺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彦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艳与被告刘平群、第三人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州街道办事处顺河村村民委员会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刘晓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