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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光存、张晓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196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光存,张晓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1960号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高志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小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宇艳,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光存,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张晓珠,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穗公司)诉被告黄光存、张晓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宇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光存、张晓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穗公司诉称:两被告与我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编号为2014年-5-108号的《纯信用借款合同》,共同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8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每月利益以原始借款金额的13‰计算,借款本息等分12次偿还,每个月的20号为还款日。逾期期间加收滞纳金,依据借款本金的0.1%自逾期发生之日起按日计算。合同签订后,我方依合同约定于2014年8月24日按约定将上述借款发放至被告黄光存、张晓珠指定的银行帐户。贷款发放后,被告黄光存、张晓珠的该笔贷款已于2015年8月20日到期,但尚欠剩余贷款本金12998元及其利息、滞纳金未偿还,经我公司多次催收,两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2998元;2.两被告偿还编号为2014年-5-108号的《纯信用借款合同》项下未还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原始借款金额8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13‰计算,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滞纳金以剩余本金12998元为基数,每日按0.1%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60元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万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纯信用借款合同》,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八万的借贷事实;2.借款凭证(借据)、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将八万的贷款发放至两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3.还计划表,证明两被告该笔借款每期还款日及还款金额。被告黄光存、张晓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万穗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万穗公司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8月20日,黄光存、张晓珠作为借款人与万穗公司作为贷款人签订《纯信用借款合同》(编号:2014年-5-108号),约定:黄光存、张晓珠向万穗公司借款8万元。用于备货,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每月利息按原始借款金额的13‰计算;还款方式为借款本息等分12次偿还,每月还款金额为整数,差额部分合计在第一次还款……具体详见还款计划表。逾期还款期间为自逾期发生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逾期期间加收滞纳金,依据借款本金余额的0.1%按日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本金余额×0.1%×逾期天数。借款人同意于最近一期还款日可约定日缴纳。当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时,贷款人的冲帐顺序为:若逾期两期及以上的,应首先冲减时间在前的全部本息及滞纳金,然后再冲抵时间在后的本息及滞纳金;同一期内部的冲减顺序依次为:滞纳金、利息、本金。合约已到期,或借款人依约视为全部借款到期时,未缴或未缴足应还金额的,借款人除应偿还滞纳金外,应同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计收超期利息,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黄光存、张晓珠在上述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签字处签名并按捺手指模。2014年8月20日,万穗公司依约将借款8万元发放给黄光存、张晓珠。贷款发放后,根据还款计划表,黄光存、张晓珠应于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分12期向万穗公司还款。2015年5月之前的本金及利息均已结清,此后黄光存、张晓珠出现逾期还款情况,涉案借款合同已于2015年8月20日还款期届满,黄光存、张晓珠至今仍拖欠借款本金12998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尚未清偿。本院认为:万穗公司与黄光存、张晓珠签订的《纯信用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中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违约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万穗公司已依约向黄光存、张晓珠发放借款8万元,黄光存、张晓珠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涉案合同已于2015年8月20日到期,黄光存、张晓珠至今仍拖欠借款本金12998元及相应利息没有归还,已构成违约,万穗公司起诉请求黄光存、张晓珠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2998元及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及滞纳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万穗公司主张的逾期利率及滞纳金年利率之总和超过24%,根据上述规定,本院以未清偿本金12998元计算,在年利率24%范围内支持万穗公司的利息及滞纳金请求,超出部分予以驳回。黄光存、张晓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光存、张晓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2998元及利息、滞纳金(借款期内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每月按13‰计算,从2015年5月21日计至8月20日止;逾期利息及滞纳金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照本金12998元以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4元由被告黄光存、张晓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运如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海欣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