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5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陈明海,杭金娣,陈颖,陈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5443号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XXX号XXX楼。法定代表人:朱壁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海(身份年籍情况不详),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被告:杭金娣(身份年籍情况不详),住址同上。被告:陈颖(身份年籍情况不详),住址同上。被告:陈蔚(身份年籍情况不详),住址同上。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海、杭金娣、陈颖、陈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 幸 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储嘉珺张嫣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