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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汉磊与禹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磊,禹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165号原告:张汉磊,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禹宗峰,男,汉族,住。原告张汉磊与被告禹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汉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禹宗峰给付欠款800元;二、被告禹宗峰给付要帐产生费用1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禹宗峰于2014年8月3日欠张汉磊2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已还2000元,被告承诺还清剩余8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要帐费用15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原告经本院告知后仍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住址。经电话通知被告,被告拒不到庭,且拒不提供其正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汉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会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