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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孔祥华与刘慧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华,刘慧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624号原告:孔祥华,男,汉族。被告:刘慧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祥华与被告佛山市茜希集团有限公司、刘慧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因佛山市茜希集团有限公司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故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华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刘俊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玉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