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星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刑初1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星,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4月21日被逮捕。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星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小梅、代检察员方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19时许,朱小龙、江芬(均已判刑)等人在黄州区菩提金酒店与吴劲松(在逃)、夏某等人发生冲突和打斗。事后,朱小龙等人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星、何争(在逃)等人前来帮忙,何争邀约了吴永峰(已判刑)前来,吴永峰遂邀约周明(已判刑),周明又邀约了三人前来菩提金酒店。李星为此打电话质问夏某后,对方与朱小龙约定在黄州区禹王工业园见面谈判。期间,吴永峰从酒店开车去接周明等人,并在返回途中指使同车的人到黄州中心菜场买了几把水果刀。当日22时许,李星与朱小龙、江芬、吴永峰、周明等人分乘三辆车一同前往禹王工业园,因未见到吴劲松等人便返回黄州城区。行至黄州区中环路东坡小区时,吴永峰发现了吴劲松驾驶车辆跟随,遂电话通知李星,并在“三清国际华城”附近与李星等人会合。随后,李星、吴永峰随即调头反追,追至黄州大道黄冈市平安驾校路段时,李某、胡孟军等人手持砍刀突然从路边冲出欲拦截车辆,李星见状立即驾车转向避让,李某、胡孟军等人随即转身围堵跟随在后的吴永峰驾驶的车辆,吴永峰见对方拿刀拦截,随即提速驾车从李某、胡孟军中间冲出,将二人撞倒后逃离现场。李某经送医院抢救于2015年1月11日死亡。经鉴定,李某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胡孟军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同案人供述;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星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李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19时许,朱小龙(已判刑)在黄州区菩提金酒店向王某索要赌债,因言语不和,与陪同王某前来的吴劲松(在逃)、夏某等人发生冲突、打斗。后吴劲松等人离开。被告人李星、何争(在逃)闻讯先后赶到菩提金酒店。何争电话邀约了吴永峰(已判刑)。李星等人以江芬被打为由,要向吴劲松等人讨要说法。后朱小龙与对方约定在禹王工业园见面谈判。随后,吴永峰联系周明,并驾车去接周明及其邀约的人后与朱小龙等人会合。当日22时许,李星与朱小龙、江芬、吴永峰、周明等人分乘三辆车一同前往禹王工业园,因未见到吴劲松等人便返回黄州城区。行至黄州区中环路东坡小区时,吴永峰发现了吴劲松驾驶车辆跟随,遂电话通知李星,并在“三清国际华城”附近与李星等人会合。李星、吴永峰随即将车调头追赶,追至黄州大道黄冈市平安驾校路段时,李星与朱小龙、江芬发现对方停在路边的车辆有人下车后加速离开。随后驾车跟来的吴永峰见李某、胡孟军等人手持刀具从路边冲出拦截,随即提速驾车向前冲去,将李某、胡孟军撞倒后逃离现场。李某经送医院抢救于2015年1月11日死亡,经鉴定,李某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胡孟军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8日,因朱小龙找王某讨要赌债的事,朱小龙与和王某一起的吴劲松等人发生了冲突。吴劲松等人离开后,在叶伟的租住屋,接到李星的电话,李星在电话里骂“敢打‘口哥’,找死”,并一直追问我吴劲松的电话号码。过了一会儿,吴劲松带着李某出去了,我怀疑是跟李星他们扯皮。晚上十点多,吴劲松打电话给我说胡孟军和李某被“水口”的人开车撞了。我赶到了中医院,李某和胡孟军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后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伤重不治死了;胡孟军左脚骨折,韧带断裂,头部颅内出血,神经受损,至今神志不清。(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因朱小龙找我讨要赌债,双方发生冲突。朱小龙这边人因“水口”被打,要找吴劲松讨要说法,双方约定在禹王工业园见面谈判。我坐吴劲松的车在中环路处发现对方的车辆跟踪,吴劲松开车往禹王方向走,并告诉李时并让李某等人在平安驾校等着。我发现朱小龙他们有三辆车,就让快走算了。车刚调头被对方发现跟上,车上的江能用对讲机喊李某准备着,吴劲松就将车开到平安驾校路边较黑的地方停着,那里已经停了一辆车,“盟盟”、江能、“武儿”就下去了,一会儿听到“砰”的一声,听到有人喊李某和“盟盟”被人撞了。2、书证(1)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吴永峰、朱小龙、江芬、周明被判刑的情况。(2)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21日16时,公安民警在黄州商城龙珠宾馆内将被告人李星抓获的情况。(3)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星的亲属补偿被害人李某亲属的损失,李某亲属表示对李星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3、鉴定意见(1)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法)字(2015)00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系摔跌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黄中(2015)鉴字第0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胡孟军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4、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5、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吴永峰的供述供称,2014年12月18日18时许,朱小龙一起的伢打电话说“水口”被人打了,要我带人到菩提金酒店。我联系了周明并开车接周明等人到菩提金酒店。这时李星也来了,并说等对方的人。之后朱小龙说与对方约好了在禹王见面谈判。我开车带着周明等人开着朱小龙的车跟在一辆白色小车后面,李星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三辆车往禹王工业园的方向去。没看到对方的人我们就掉头回了黄州。在快到中环路九环酒店时,突然有一辆白色小车从路边开出来逼到我的车旁并排行驶,我看到有人把车窗摇下来盯着我们车上人看,周明说这人叫吴劲松,我打电话问李星对方的人是不是吴劲松,李星说是的,我加速往前走,碰到李星开的车,对他说了此情况,李星就开车掉头又往禹王方向去,我开车跟在后面。到“驾考中心”前面的一个十字路口处,突然有六七个伢从路边冲到马路中间来了,当时李星的车已经开过去了。我车前方的两个伢突然转身,手上都拿着用钢管焊的菜刀。我心里一急,踩了油门,加速从前面站的两个伢中间冲过去,车头两侧就撞到两人身上了。(2)同案人江芬的供述供称,2014年12月18日18时许,因朱小龙找王某还钱,我去扯劝,被王某一起的伢打了。朱小龙这边的伢要王某给个说法。后朱小龙说王某约我们在禹王工业园附近见面。李星开车带我、朱小龙、何争,我们开着三台车去禹王工业园,没有见到人就开车返回黄州。途中,有人打电话说发现了王某的车在中环路九环酒店附近。我们开到禹王加油站附近,看见王某的车,我们跟在车后,在平安驾校附近,有两台车停在路边,车上下来几个人拿着钓鱼包,我们怕对方拿了砍刀,就将车直接开走了。等吴永峰开朱小龙的车追上我们时,我看见车前面撞坏了。我就叫他们到禹王派出所报警了。(3)同案人朱小龙的供述供称,2014年12月18日19时许,我与王某在菩提金酒店谈还钱的事时,与李某、夏某、吴进等人发生争执。期间不知是谁把何争、吴永峰、李星等人喊来了。李星说认识对方的夏某要讨个说法,打电话夏某时发生争吵并约好在禹王工业园见面谈判。被告人朱小龙供述的斗殴过程与同案人吴永峰、江芬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4)同案人周明的供述供称,我受吴永峰的邀约联系了四人去了菩提金酒店。后坐吴永峰开的车参与了追逐对方车辆。在黄冈驾考中心路段,因见到冲出来七八个年轻伢,前面那辆越野车避让过去了,吴永峰加速冲了过去,将人撞倒了。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星的供述供称,2014年12月18日晚,我接到何争的电话赶到经济园菩提金酒店处。我到后,看到朱小龙、何争、吴永峰等人。朱小龙说因找王某要债,与夏某一起的伢发生争执,朱小龙和江芬被打了。我认识夏某便给夏某打电话,问他准备怎么处理,朱小龙在旁边骂夏某,夏某把电话挂了。后来朱小龙接到夏某那边伢的电话,说要同我们见面谈判。等到晚上8、9点,对方的人没来,在场的人就跟朱小龙一起到“梦巴黎”茶楼喝茶。期间,朱小龙又接到对方的电话,约我们到禹王工业园去。我开江芬的车,带着江芬、何争、朱小龙,吴永峰和曹武各开一辆车,带着人往禹王工业园去。因没有看到对方的人,朱小龙打电话质问对方并吵了起来。朱小龙见对方的人没来,叫我们回去宵夜。我们往黄州方向开,在中环路加油站处,我接到吴永峰的电话,说看到夏某那边的伢开车跟在我们后面,我将车停住,吴永峰、曹武开车过来,吴永峰说对方有一辆车在追我们,见我们车多,调头走了。我开车去追,吴永峰、曹武开车跟在我们后面,我看到前面有一辆名爵牌小车,朱小龙说是对方的车。我们跟着这辆车往禹王方向去。我们追到黄冈驾考中心的时候,我看到对方的车行驶到了驾考中心旁的花坛边,我刚准备跟过去,突然从花坛边冲出来几个年轻伢,手持砍刀朝我车边冲,我赶紧打方向避了过去。过了一会儿,朱小龙看到吴永峰的车大灯熄了一个,估计吴永峰把对方的人撞了。我停车在路边等吴永峰,吴永峰停车说他撞了两个人,撞得蛮狠。我们就让吴永峰去自首,我自己回家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星明知双方有斗殴的意思表示并积极参与,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星作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星的亲属能够补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星的刑期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傅文峰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姚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