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陈玉忠与赵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忠,赵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2002号原告:陈玉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迪璐(系原告的媳妇)。被告:赵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生龙,丹阳市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玉忠与被告赵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忠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迪璐、被告赵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因被告家漏水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共计5277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丹阳市中山路兰陵人民公寓二单元401室实际使用人,原告系丹阳市中山路兰陵人民公寓二单元301室业主。该两套公寓均长期无人居住。2016年1月27日,401室家里的水管被冻裂漏水到301室。我于当晚接到通知从苏州赶回丹阳家中,发现房间里都是水,同时当地派出所也派人到现场查看。原、被告因原告室内的装潢、家具等财产被水泡坏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赵成辩称,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赔偿事项均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损失系自然灾害,漏水在外墙交接处,是天气冷冻坏的原因。故我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2016年1月27日凌晨,丹阳市中山路兰陵人民公寓二单元401室(被告赵成系实际使用人)的厨房进水口的水管漏水,因无人居住,从401室漫至楼下的301室。301室亦无人居住。同日早上,漏水情况被邻居发现,遂关闭401室的水阀并拨打110报警。当日晚上,联系到301室的户主陈玉忠。陈玉忠自苏州赶回家中查看,发现室内装潢、家具等均被水淹。事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镇江仁和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丹阳市中山路兰陵人民公寓二单元301室的财产损害项目进行评估。该公司的评估意见为:采用成本法评估时,该室受损财产修复费用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8月3日的公允市场价值为19200元,原告花费评估费4500元。原告为处理此次财产受损事宜共计花费交通费703元。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实际占有的401室的水管漏水漫至楼下301室,造成了301室的房主的财产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中,财产修复费用19200元有评估报告为凭,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703元有交通费票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其他损失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亦属于间接损失,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玉忠损失1990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元,评估费4500元,合计5649元,由原告陈玉忠负担500元,由被告赵成负担5149元(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上述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赵文杰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眭 艳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