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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竺秋江与俞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竺秋江,俞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竺秋江。被执行人:俞国军。执行申请执行人竺秋江与被执行人俞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俞国军长期外出,下落不明,(2015)绍嵊执民字第1581号案件已布控,此外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申请标的2007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200700.00元。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