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瑜申请执行杨戈、杜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杨戈,杜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张瑜,女。被执行人杨戈,男。被执行人杜建平,女。关于张瑜申请执行杨戈、杜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瑜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