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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瑜申请执行杨戈、杜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杨戈,杜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张瑜,女。被执行人杨戈,男。被执行人杜建平,女。关于张瑜申请执行杨戈、杜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瑜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