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泽标与温州共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31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标,温州共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145号原告:高泽标,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温州共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陈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莉、萧钟艳,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标诉被告温州共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9时00分到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泽标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泽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丽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