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海存与洪其镇、郑绿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存,洪其镇,郑绿丰,洪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676号原告:赵海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莹,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被告:洪其镇。被告:郑绿丰。被告:洪橄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存诉被告洪其镇、郑绿丰、洪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存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海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