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咏与被告裴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咏,裴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092号原告:杨咏,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裴东升,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咏与被告裴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裴东升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民事案件不能进入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王向军人民陪审员 李少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