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6执1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倪久见与陈霞芳、李神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久见,陈霞芳,李神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久见。委托代理人李淑青,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霞芳。被执行人李神保。倪久见与陈霞芳、李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陈霞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倪久见借款1000000元,并按年利率6.15%支付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李神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霞芳、李神保负担案件受理费7425元。因陈霞芳、李神保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倪久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霞芳、李神保支付10074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0074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均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陈霞芳名下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神保名下坐落于苏州市金品家园6幢601室(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查封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及苏州市虎丘路228号15幢301室(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查封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的房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倪久见与被执行人李神保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的本金、利息、诉讼费共计1030000元,李神保自2016年8月至11月,于每月20日支付200000元,余款230000元在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李神保未按期支付,则仍按原判决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倪久见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韩亚光执行员  梁天成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书记员  邵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