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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9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郑绮薇与李希维离婚后财产2015执942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9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李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某7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在2015年10月28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7日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广州市海印桥南桥东新街10号西603房拟进行搜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路。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其于2016年8月26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其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已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9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亮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嘉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