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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国与被告马永成、被告陈克力素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国,马永成,陈克力素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5民初115号原告陈德国,男,回族,1968年12月18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本县积石镇线尕拉村43号。被告马永成,男,回族,1993年1月15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本县积石镇托坝村58号。被告陈克力素,女,回族,1994年10月10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本县积石镇托坝村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国与被告马永成、被告陈克力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