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铁斌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行初字第26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梅春来,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7543374。法定代表人冯江,局长。委托代理人何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要求撤销《关于收回G10221-2(2)宗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黎开颖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