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洪风武与陈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风武,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洪风武,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强,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风武与被执行人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风武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