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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夕梅与青岛亿森变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夕梅,青岛亿森变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曹夕梅,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青岛亿森变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郝家寨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夕梅与被执行人青岛亿森变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青岛亿森变速机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