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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于庆红与斯琴格日乐、仲维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红,斯琴格日乐,仲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于庆红,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女,1970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仲维国,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于庆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付了11000元,剩余的约定2016年12月20日之前给付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内0726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套 力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