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永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刘军,刘永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路265号。被执行人刘军,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永钢,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与刘军、刘永钢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刘永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9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