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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与杜元喜、富阳市正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347号申请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富阳市正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杜元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370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92.50元,执行费6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富阳市正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已关门停产,被执行人杜元喜现下落不明。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3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