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翠英、彭友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翠英,彭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龚西娅,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翠英,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彭友顺,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543号《执行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977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上列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举证的被执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三里x号楼13层5单元1302房产,经本院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该房产已于2015年4月30日转移。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没有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543号《执行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39777号《公证书》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