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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9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熊贤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熊贤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286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东路1号5幢1/6-1。主要负责人:秦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熊贤云,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告熊贤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