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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蒋德胜与熊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德胜,熊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蒋德胜被执行人熊利芬申请执行人蒋德胜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500元等。本案诉讼中系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执行中,仍未联系上被执行人。本院未查找到熊利芬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熊利芬在眉山万通运业公司经营有一辆中巴车,要求法院予以处置。经本院查证,没有熊利芬名义的中巴车,在本案中无条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本院请万通运业公司协助对熊利芬的份额进行处置,万通公司明确表示,由于公司份额构成复杂,暂无条件协助,本院正在做工作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熊利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条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应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