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与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199号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理人:王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继明,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现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