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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8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惠州亚珠钢铁加工有限公司与惠阳瑞炫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亚珠钢铁加工有限公司,惠阳瑞炫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8010号原告:惠州亚珠钢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WANGHYUMSIK。委托代理人:马静涛,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建华。被告:惠阳瑞炫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金盛斤。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亚珠钢铁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惠阳瑞炫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亚珠钢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惠阳瑞炫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亚珠钢铁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惠阳瑞炫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亚珠钢铁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70元,减半收取为35685元,由原告惠州亚珠钢铁加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人民陪审员  何子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