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123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告胡国庆,男,汉族,成年,住博爱县。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毕琼杰人民陪审员 张大军人民陪审员 高忠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