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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行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恩厚诉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周建玲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恩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恩厚。上诉人宋恩厚因诉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周建玲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宋恩厚上诉称,起诉状中明确提出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等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关键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指的就是民法通则第137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案未经行政复议,没有履行期限,只能长期等待,由于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确属特殊情况。上诉人申请延长期限,请予批准。请省高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批准延长期限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宋恩厚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不执行的“不作为”行为并给予赔偿,上诉人请求履行的是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白银区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任少鹏代理审判员  赵静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