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凤翔光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全保、张凤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光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全保,张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第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光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城西区秦武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晓明,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全保,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凤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凤翔县光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全保、张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全保、张凤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凤林在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华山论剑西凤酒品牌运营公司有未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26、3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凤林在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华山论剑西凤酒品牌运营公司的未付工程款420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