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咸阳秦都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咸阳秦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秦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张某与咸阳秦都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秦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张某商铺租赁费9621.6元、保险费125元、吊顶1273元、门楣852元、电表押金300元、电卡押金20元、履约保证金2814元;咸阳秦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装修损失18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张某承担511元,咸阳秦都商贸有限公司承担6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咸阳秦都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赔偿装修损失18000元、商铺租赁费9621.6元、保险费125元、吊顶1273元、门楣852元、电表押金300元、电卡押金20元、履约保证金2814元、案件受理费689元。本案执行费为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秦都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64.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