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宏伟,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伟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66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建社,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宏伟。被执行人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伟楼。本院在执行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宏伟、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伟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永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