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维英、彭玉娇等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英,彭玉娇,彭林信,彭伟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702号起诉人黄维英。起诉人彭玉娇。起诉人彭林信。起诉人彭伟信。本院收到起诉人黄维英、彭玉娇、彭林信、彭伟信的民事起诉状,请求确认起诉人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XX镇XX村委会的共10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使用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维英、彭玉娇、彭林信、彭伟信的起诉属于土地承包使用权的确认,不属民事诉讼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维英、彭玉娇、彭林信、彭伟信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