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申请执行陈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陈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6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负责人何庆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庆华,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申请执行陈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6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庆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庆华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庆华在中国农业银行遵义新蒲分理处账户内存款6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国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