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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忠兴与被申请人XX阳、张德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封执保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兴,俄梅英,哈桂兰,张云西,XX阳,张德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保168号申请人:张忠兴,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东阿汇银未来城。(系受害人张玉荣之子)申请人:俄梅英,女,汉族,1964年6月28日出生,住东阿汇银未来城。(系受害人张玉荣之妻)申请人:哈桂兰,女,汉族,1948年4月1日出生,住东阿县大桥镇。(系受害人张玉荣之母)申请人:张云西,男,汉族,1945年7月21日出生,住东阿县大桥镇。(系受害人张玉荣之父)被申请人:XX阳,男,汉族。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东阿县姚寨镇。(系事故车冀RF70**号自卸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张德禄,男,汉族,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东阿县姚寨镇。(系事故车冀RF70**号自卸货车所有人)申请人张忠兴、俄梅英、哈桂兰、张云西与被申请人XX阳、张德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忠兴、俄梅英��哈桂兰、张云西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作出(2016)鲁1524财保101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冀×××××号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保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