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莱州市东信石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春冬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东信石材有限公司,王春冬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向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东信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东,经理。原审被告:王春冬。上诉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730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国都高尔夫花园二期三楼,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胶州市少海新城,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