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与于何军、李秋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于何军,李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崔龙泽,经理。被执行人于何军,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个体,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秋虹,其他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与于何军、李秋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吉242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于何军250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于何军、李秋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延边龙森工贸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