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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戴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刑初404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男,1962年1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汉族,初中文���,煤炭工人,家住浮梁县寿安镇。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浮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10时左右,在浮梁县洪冲坞村,被告人戴某某准备在自留山种树,便将山场内茅草清理后焚烧。由于风势过大,火迅速顺风向山顶及乐平方向燃烧。经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乐平市涌山镇沿沟村委会新屋段村“鲤鱼上天”、“刀湾仂”山场及浮梁县寿安镇洪冲坞社区“竹鸡山”山��过火烧山面积567.3亩,其中过火宜林荒山面积514.3亩,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疏林地面积23亩。事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招兵的陈述、证人石某某的证词、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书、领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前科证明及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戴某某犯罪时已成年及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失火造成乐平市涌山镇沿沟村委会新屋段村“鲤鱼上天”、“刀湾仂”山场及浮梁县寿安镇洪冲坞社区“竹鸡山”山场过火烧山面积567.3亩,其中宜林荒山面积514.3亩,有林地面积30亩,疏林地面积23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海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薛 超